經濟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中對合同各個具體制度起指導作用的原則。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也是制定、解釋、執行合同法的基礎。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1. 平等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具有三個含義:*,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第三,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一致。
2. 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干預。自愿原則具有以下含義:*,有訂與不訂合同的自由。第二,有決定于誰訂合同的自由。第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第四,變更合同的自由。第五,解除合同的自由。第六,追究違約責任以及選擇違約處理方式的茲有。
3. 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具體包括:*,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 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講誠實、將信用,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對方利益,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 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原則要求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追求自己的個人利益時,也要符合社會利益。